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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: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

‌蔓静‌ 2024-10-31 00:23:52 供应产品 3987 次浏览 0个评论

中金所发〔2024〕58号
各会员单位:
根据我所交易规则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规定,沪深300股指期货、上证50股指期货、中证500股指期货、沪深300股指期权、中证1000股指期货、中证1000股指期权、上证50股指期权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,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,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,即IF2410合约、IH2410合约、IC2410合约、IO2410合约(合约月份为2024年10月的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)、IM2410合约、MO2410合约(合约月份为2024年10月的中证1000股指期权合约)、HO2410合约(合约月份为2024年10月的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)的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10月18日。
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±20%。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,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(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),交割手续费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收取。
股指期权合约每日(含最后交易日)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的±10%。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,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(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),行权(履约)手续费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收取。
请各会员单位加强风险控制,做好相关风险提示与风险管理工作,确保市场平稳运行。
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
2024年10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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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赵思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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